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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758801/2018-00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晓微)
公开日期: 2018-01-11 发布机构: 工商质监局
信息类别: 行政处罚公示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华工质行政处字〔2017〕第2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包晓微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违法行为类型 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7年3月3日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工质行政处字〔2017〕第25号

  
  

  对包晓微无照从事瓷砖销售行为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包晓微,女,现年40岁,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26号1单元602。

  经查:当事人包晓微于2016年11月1日,共投资60多万元,租用四川省津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华蓥市广华大道机电工业区的厂房为经营场所,在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瓷砖销售的经营活动至案发。并从中获得非法收入30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17年2月27日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华工质行政告字(2017)第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规定,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和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在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非法收入3000元(人民币);

  二、罚款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华蓥市支行营业部(户名:华蓥市财政局,帐号:2316555129026402229)缴清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

  
  2017年3月3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