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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政策解析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5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是通过国家立法,当职工在工作中或特定的情形下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或其他遗属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单位应该参加工伤保险?

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纳?

工伤保险突出的是雇主责任,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在哪种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工伤与视同工伤?

(一)认定公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在哪些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六、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序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高为一级,最低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七、哪些工伤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认定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悟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八、哪些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支付:(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因工死亡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月缴费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十、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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