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十八条第一款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九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九条第一款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一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请条件
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三、申请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
1、《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母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有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母公司对其所有子公司的控股证明。
(三)、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
1、《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政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和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即办)。
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制证和印制批准文件。
取件: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证件或批准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即办件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三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826-489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