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 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二、申请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申请材料(1份)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人身份证明;(3)企业住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1)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经营场所证明;(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7)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政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0.5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和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0.5个工作日)。
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0.5个工作日)。
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制证和印制批准文件(0.5个工作日)。
取件: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证件或批准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二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826-489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