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动产抵押登记
二、设定依据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办理材料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
1、经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动产抵押登记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名称(姓名)、住所地;
(2)代理人名称(姓名);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担保的范围;
(5)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6)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7)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二)办理变更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原《动产抵押登记书》;
2、《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
3、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动产抵押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地点
华蓥市工商质监局市场股(205办公室)
五、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六、联系电话
(0826)4833723
附件:动产抵押登记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