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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5-06-17 作者: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事项名称: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五、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市局直属二分局

    六、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八、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十、联系电话:

    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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