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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第387号令)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申请条件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集体户口需提供集体户口中本人页和有户口地址的户口簿首页(或户口所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件及团以上政治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或档案复印件)。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供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要准备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要准备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必须为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必须一致,且公章清晰,否则,当事人应在户籍所在的公安机关履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补领婚姻登记。

    四、办理程序

    申请:当事人持以上有效证件材料亲自到民政窗口提出申请。当事人亲自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提供并复印以上证件材料。当事人因故不能到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现场进行办结。

    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制作《结婚证》或《离婚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件

    承诺时限:即办件

    六、收费标准

    (一)结婚登记9元|对,国家计委、民政部计价费(1996)68号;

    (二)离婚登记9元|对,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49号。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三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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