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收养登记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9 作者:华蓥市民政局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管理办法》(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申请条件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三、申请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XX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xxx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受理: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复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收养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三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何建平 联系电话:0826-4836833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已是首条
下一条: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分享到: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