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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7-08-16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二、申请条件

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改动燃气设施

三、申请材料

(一)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1份)

(二)拆除、迁移、改动燃气设施的施工相关协议;(1份)

(三)拆除、迁移、改动燃气设施的施工方案;(1份)

(四)用气保障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1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决定书(意见)。(1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决定书(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审核审批。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出具审批决定,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陈倍 联系电话:0826-4895586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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