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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变更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5-09-18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一)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应当向拟变更的执业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受理机关应当对变更申请及提交的材料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对准予变更的,由审核机关为申请人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对不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期限,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申请条件
律师执业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执业机构变更:
(一)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执业机构的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执业机构变更申请表;
4、原执业机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禁止变更执业机构情形的证明;
5、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6、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7、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档案;
(3)法律职业资格证调档证明。
9、获得法律职业资格C证的人员变更执业机构的,所属地司法行政机关还需出具申请人在原被许可执业地继续执业的证明。
(二)变更执业类别的提交以下材料:
1、专职律师变更为兼职律师的: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4)任职于普通高校或科研机构在编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证明材料;
(5)任职于普通高校的教学经历证明材料及其任教科目为法学的高校教师资格证;
(6)任职于法学科研机构的证明材料及其从事法学研究的科研成果等证明材料;
(7)普通高校或法学科研机构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
(8)律师事务所聘用证明
2、兼职律师变更为专职律师的:
(1)身份证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4)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解除关系的证明;
(5)档案存放地证明;
(6)律师事务所聘用证明。
3、军队律师执业证书变更社会律师执业证书的
军队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变更为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向省司法厅申请调转律师资格档案或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执业档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3)身份证复印件;
(4)军队转业证或退役证;
(5)转业或退役后的安置情况证明;
(6)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7)律师事务所聘用证明;
(8)律师执业档案和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档证明(资格档案在我省的,无需调取);
(9)该律师在军队的执业档案或军队出具的该律师的执业经历证明;
(10)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4、公司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的
(1)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
(3)身份证复印件;
(4)公司律师执业证;
(5)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6)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7)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
(8)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离职的证明。
(9)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5、公职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的
(1)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4)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离职的证明;
(5)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经历证明;
(6)公职律师执业证;
(7)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8)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6、法律援助律师变更为社会律师的
(1)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4)原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已经辞职的证明;
(5)原所在法律援助中心出具的申请人任职法律援助律师经历证明;
(6)曾担任公职的离职证明。
(7)法律援助律师证;
(8)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9)变更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申请兼职律师的申请材料。
7、社会律师变更为法律援助律师的
(1)执业类别变更申请表;
(2)律师执业证;
(3)法律援助中心聘用文件;
(4)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人事档案存放地;
(6)原为兼职律师的,还需提交原所在单位离职证明文件。
8、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类别的,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原律师执业证收回注销证明;
(2)原执业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档案;
(3)曾担任公职的辞职证明;
(4)法律职业资格证调档证明。
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及2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提交的复印件需审核原件。
四、办理流程
由机构所在地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要件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准予变更。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地点及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028)86952625
网 址:省政务中心http://www.sczw.gov.cn
省司法厅http://www.scsf.gov.cn
八、诉求渠道: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36381
四川省效能投诉电话: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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