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三、申请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办理材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办理地点:
各县(市)区局办税服务厅、市局直属二分局
六、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7)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时间
八、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经核实符合规定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收费
十、联系电话:
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