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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be365  发布时间:2017-07-27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业务描述】

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外出生产经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个工作日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办理地点】

政务中心办税服务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联系电话】

0826-482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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