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04年4月29日)第37条:“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进行防治污染处理。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须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期间确需排放可燃性气体的,应当将排放的可燃性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二、申请条件
一切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纸质:2份,加盖鲜章);
(二)污染物治理方案及相关处理设施的技术资料(纸质:2份,加盖鲜章);
(三)相关防范措施证明材料及管理制度。(纸质:2份,加盖鲜章)
(四)该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文件(纸质:2份,加盖鲜章)。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政务中心环保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0.5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会同环境监测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4个工作日);现场勘察人员及时按要求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勘查结果(1.5个工作日)。
审批:首席代表复核申请材料及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0.5个工作日)。
办结及制证: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制证(0.5个工作日)。
取件: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或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公示及专家评审除外)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马贵元 联系电话:0826-4893369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