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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建设部令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二、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配置符合规定的挖掘机、推土机、冲洗机等设备;
    3、具有20台10吨以上运输车辆及相应的驾驶人员和专用停车场,运输车辆具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营运证件;
    4、有100平方米以上的管理用房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5、10名以上管理、技术人员;
    6、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原件一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申请单位资质等级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城管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检验、评估)人员到现场勘查(检验、评估)实地垃圾处理的情况并出具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占道(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出具审批决定(文件或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城管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罗泽勇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0826-4895358,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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