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二、申请条件
应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证件资料。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纸质档一份,原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资料;(原件)
4、书面申请报告或上级有关文件;(复印件)
5、相关资料或设计图纸。(纸质档一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住建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检验、评估)人员到现场勘查(检验、评估)施工区域的情况并出具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0.5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0.5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占道(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出具审批决定(文件或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建设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按实发生,由申报单位承担.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陈倍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0826-4895586,96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