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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审批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06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建设部令第4号令)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二、申请条件

应具备合法、完整、准确、有效的证件资料。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纸质档一份,原件加盖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规划部门批准文件、资料;(原件)

4、书面申请报告或上级有关文件;(复印件)

5、相关资料或设计图纸。(纸质档一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住建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检验、评估)人员到现场勘查(检验、评估)施工区域的情况并出具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1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0.5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0.5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占道(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或出具审批决定(文件或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建设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建设费用按实发生,由申报单位承担.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二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陈倍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0826-4895586,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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