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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办理常见问题问答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具体事务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1.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

(1)选民登记;

(2)户口登记;

(3)兵役登记;

(4)婚姻登记;

(5)入学、就业;

(6)办理公证事务;

(7)前往边境管理区;

(8)办理申请出境手续;

(9)参与诉讼活动;

(10)办理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驶证,非机动车执照;

(11)办理个体营业执照;

(12)办理个人信贷事务;

(13)参与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14)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15)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

(16)提取汇款、邮件;

(17)寄卖物品;

(18)办理其他事务。

2.1989年《公安部印发<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中,对"办理其他事务"作了某些补充说明:

(1)报考各类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专业学校;

(2)提前支取定期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单据挂失,支取银行汇票、本票、现金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和汇兑款项;

(3)办理家庭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

(4)办理计划生育手续;

(5)申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事项;

(6)办理聘用、雇用和离、退休手续;

(7)申请前往边防禁区、经济特区、戒严区通行证件;

(8)申领出海渔民、船民证件和船舶证簿;

(9)办理海关手续;

(10)报名参加文艺、体育竞赛或者比赛;

(11)私人房屋产权登记;

(12)使用银行支票购买商品;

(13)办理拍卖、典当、租赁手续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14)办理印刷业务;

(15)刻制印章;

(16)认领走失儿童和认领遗失物品;

(17)借阅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资料;

(18)进入党政军机关等部门;

(19)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20)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二、申请领取我国居民身份证的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九条规定: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三、我国公民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1.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

2.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3.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

4.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5.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四、我国公民在什么情况下需换领居民身份证?

答:公民在下列情况时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

1.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3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2.公民常住户口迁出常住地辖区和行政区域的,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换领居民身份证;

3.公民需要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更正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4.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五、我国公民在什么情况下需补领居民身份证?

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并办理申报补领新证的有关手续。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领临时身份证。公民补领新证后找到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

六、我国公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临时身份证?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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