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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初始登记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01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名称、文号、颁发时间、条款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

    第三十条规定

    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

    第三十条规定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六)房屋测绘报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三、申请材料

    1、个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单位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2、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复印件(需验原件);

    3、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

    4、房屋测绘报告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个人委托代理的,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单位委托办理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房管所窗口提出申请,并填写《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决定书(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检验、评估)决定书(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行政审批股股长审批(2个工作日)。

    审核:行政审批股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

    审批:行政审批股股长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房屋产权证》,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登记费:

    住宅(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

    非住宅(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

    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川价发(2008)87号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房管所窗口(一楼服务大厅)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刘静    联系电话:0826-4891586   投诉电话: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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