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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转发《广安市农民工住房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be365  发布时间:2014-08-11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广安市农民工住房保障试行办法》(广市建局〔2013〕?32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 华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3年7月22日


广安市农民工住房保障试行办法


??? 为切实解决农民工家庭的住房困难,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关于2013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川府发〔20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四川省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3〕2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106号)和《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0〕4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 一、保障对象
??? 在广安市主城区落户、就业、居住的农民工。
??? 二、申请条件
?? (一)持有就业所在地居住证明(已在就业所在地落户的农民工应持有户籍证明;未落户的农民工应持有临时居住证明),并居住1年以上。
??? (二)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连续缴纳了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
??? (三)本人及配偶在就业所在地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单位住房。
??? 三、租金标准
??? 提供给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按当地市场租金50%左右的水平,即考虑贷款利息、维护费并根据不同地段、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由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研究确定。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四、申报材料
??? (一)如实填写申请表和承诺书,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或临时居住证明。
??? (三)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情况证明。
??? (四)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劳动合同。
???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实。
??? 五、办理程序
??? (一)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民工应直接到户籍(或临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 (二)提供给农民工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
??? (三)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民工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四)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民工,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农民工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农民工,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 (五)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农民工应在收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 六、退出管理
???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与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 (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售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 2.转租、出借的。
???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3个月以上的。?
??? 5.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农民工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退出。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 七、法律责任
??? 住房保障有关工作人员在农民工住房保障的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中,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导致申报人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一条: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
已是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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