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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be365  发布时间:2017-12-12 作者: 来源:广安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广安府办发〔2016〕4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0日

 

广安市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构建“互联网+”产业体系,推进广安电子商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省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相关政策,并参照周边地区有关做法,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条件

    (一)注册所在地在广安市域内,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进行各类商业活动的独立企业法人。

    (二)在申报年度依法诚信经营的企业。

    二、扶持资金

    市本级设立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入驻园区、集聚区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应用企业、服务企业的电子商务发展,资金规模随着市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各区市县及园区参考市本级标准设立本级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电子商务发展资金额度不少于100万元。

    三、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扶持政策

    (一)电子商务园区及电子商务集聚区用地指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优先安排。

    (二)经审核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园区或集聚区的,由市本级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三)新建、改建电子商务专业楼宇达到10000平方米以上且楼宇内电子商务企业经营面积超过70%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认定之后,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分别给予新建、改建楼宇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四)在电子商务集聚区和园区租用办公场所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前三年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免费提供宽带并给予不低于70%的房租补贴。

    (五)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区和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租用仓储用房从事电子商务配送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按不低于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

    四、引进知名电商企业扶持政策

    国内外知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广安市域内成立区域总部或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域分拨中心、客服服务中心、研发中心、人才培训基地,或建设对广安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等,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五、企业主辅分离扶持政策

    对传统限额以上商贸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且运行一年以上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六、电商企业扩大规模扶持政策

    鼓励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以发票或税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表为准),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资金。

    七、金融支持政策

    (一)建立“财银联动”电商融资模式。由区市县及园区财政先期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开设专用账户存放并由合作银行托管。合作银行按财政存入资金额度的5倍对电商企业进行贷款。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含30%)。

    (二)实施贷款贴息政策。企业从本市金融机构贷款作为发展电商业务的流动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前三年由当地政府(管委会)给予10%—20%的贴息,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项目,国家政策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属于市级收取部分,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经营性和中介服务性收费按成本价收取。

    九、电子商务人才扶持政策

    对引进的电子商务高端专业人才,在住房、培训、社会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生活补贴等方面可参照《中共广安市委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委发〔2008〕30号)和《广安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才〔2010〕2号)执行。

    十、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与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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