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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be365  发布时间:2015-12-01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
  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既定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现转发你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非居民用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由现行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综合门站价格每立方米2.44元,降低为每立方米2.35元。执行此项最高门站价格的用户为除此前已经放开价格的用户、直供用户和化肥企业(化肥用气)以外的其他用户。供需双方可以在我省最高门站价格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不得突破最高门站价格标准。
  二、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均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作价办法及价格执行。如有新增用气城市,其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按每立方米2.35元执行。
  三、各地要从紧核定城镇燃气公司转供的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合理控制城镇燃气公司的成本和利润,尽量减少不同用气之间的交叉补贴,不得疏导与本次价格调整无关的其他价格矛盾;要强化需求侧管理,积极推行城镇燃气公司转供非居民用户用气,特别是工业用户用气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切实降低各地城镇燃气公司转供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要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至少降低0.09元。还未对2014年9月1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综合门站价格进行疏导的个别地区,要与本次并轨一并统筹调整。
  四、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每立方米1.34元基础上,每立方米提高0.2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54元。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等上游供气企业要会同各化肥企业,如实核定2014年的化肥生产用气量(包括存量气和增量气),并以2014年生产化肥的实际用气量与各化肥企业签订协议,作为本次化肥用气价格调整后(2015年4月1日后)的化肥用气价格结算依据;今后以此类推,均以上一年度的化肥实际用气量作为本年度的化肥用气结算依据;双方对本年度化肥实际用气量有争议达不成协议的,报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审定。上游供气企业要保障化肥用气,并对愿意承担冬季调峰责任(无论实际发生冬季调峰事实与否)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其化肥和其他工业用气价格折让幅度分别不得低于每立方米0.20元。化肥用气保障和冬季调峰可中断气价政策的具体事项,由各化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协议约定。
  五、我省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按国家规定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我省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对承担调峰义务的直供用户要实行可中断气价,平等协商价格,体现价格折让。
  六、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继续实行全省统一定价,由现行每立方米3.80降低为3.70元。各地要按照本次CNG用气门站价格的调整,相应调整各城镇燃气公司的CNG用气转供价格。我省CNG销售价格本次每立方米降低0.10元,以及2014年11月1日起CNG销售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20元的价格变动,是否对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费进行调整,由各地政府综合统筹决定。
  七、上述价格及有关规定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执行我省最高综合门站价格的清算,由我委另文规定。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平稳实施;要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要开展天然气价格专项检查和即时抽查,重点检查上游供气企业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情况、对化肥企业的化肥生产用气及城镇燃气公司的居民用气是否据实结算等重点环节。
  九、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要做好天然气生产和供应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天然气价格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的有关要求;要按照我委《关于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供四川省化工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天然气价格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1〕8号)的规定,据实并按照分类价格标准与我省化肥企业和城镇燃气公司的各类用气进行价格结算,不得通过减少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3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3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按照2015年实现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的既定目标,结合国内天然气市场形势和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决定理顺非居民用气价格,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
  根据2014年下半年以来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等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按照现行天然气价格机制,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按与全国衔接的原则安排),实现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并轨后的各省份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见附表。
  二、试点放开直供用户用气门站价格
  放开天然气直供用户(化肥企业除外)用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
  鉴于化肥市场持续低迷,化肥用气价格改革分步实施,再给企业一定过渡期。化肥用气不区分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在现行存量气价格基础上适当提高,提价幅度最高不超过每千立方米200元。同时提高化肥用气保障水平,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用气价格折让幅度不得低于每千立方米200元。
  三、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
  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气(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门站价格暂不作调整。方案实施后新增用气城市居民用气门站价格按该省(区、市)并轨后门站价格政策执行。
  四、实施时间
  上述方案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工作要求
  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及直供用户价格放开试点改革,是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重大举措,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精心组织方案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认真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把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建立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措施,确保方案平稳出台。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主动配合地方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加强与用气企业的沟通和协商,争取用户的理解和支持。
  (二)切实保障天然气市场平稳运行。有关部门和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各地要强化需求侧管理,在安排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时,从紧核定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政策,尽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平等协商确定具体结算价格,对承担调峰义务的企业,要推行可中断气价,体现价格折让;对西部个别省份以及确有困难的供热企业等,给予适当价格优惠;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通过减少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等方式变相提高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
  (三)确保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并轨对出租车等用气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密切关注行业动态,采取综合措施,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出租车等用气行业稳定。对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继续按现行补贴政策执行。
  (四)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价格放开后企业价格行为监管,加大天然气价格特别是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价格的检查和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站价格,转供过程中截留、挪用居民和化肥生产用气量或变相加价,以及加气站搭车涨价、哄抬气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秩序。
  (五)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存量气与增量气价格并轨、直供用户用气价格放开试点的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确保方案平稳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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