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一扫,用手机浏览!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be365  发布时间:2016-08-05 作者:华蓥市民政局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驻市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保障体系,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社会福利水平,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办发〔201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针对老年人多层次的需求,积极完善优待政策,逐步拓展优待项目和范围、创新优待工作方式、提升优待水平,让老年人更好的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督查检查、示范引领方面的主导作用,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优待工作。

2.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确定优待范围、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积极推进优待工作,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稳步提升。

3.突出重点,适度普惠。从不同老年群体的实际需求出发,对各优待项目的服务对象进行细分,优先考虑高龄、失能等困难老年群体的特殊需要,逐步发展面向老年人的普惠性优待项目。

4.统筹协调,和谐共融。统筹社会优待与社会保障、优待工作与老龄事业、物质帮助与精神关爱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城乡老年人优待工作,加快发展农村老年人优待项目;统筹不同年龄群体的利益诉求,促进代际共融与社会和谐。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华蓥市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对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给予优待,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逐步拓展同等优待范围。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级各部门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给予适度倾斜。

2.免除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筹劳任务。

3.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对本辖区户籍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高龄津贴,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津贴,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高龄津贴,符合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高龄补贴。

4.对城市“三无”、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去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有老年人去世的家庭,遗体火化后骨灰采取树葬、草坪葬、海河葬、骨灰散撒、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安葬方式的,除享受政府殡葬其他优惠政策外,民政部门给予2000元补贴。

5.对老年人婚姻登记的,免收婚姻登记工本费。

6.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逐步给予护理补贴。

7.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改造。

8.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优先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里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9.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10.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11.凡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公共政策时,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二)卫生保健优待。

12.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辖区常住老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时提供服务。

13.全市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在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门诊服务台放置轮椅,增设座椅、扶手等专用设备,以方便老年人就医。

市属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4.将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对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行全额资助。

 15.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6.老年人凭《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市内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同时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老年人凭《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免费乘坐公交车。

17.营运车(船)、车站、码头等场所要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老年人专座”等优待标识,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进站等优待服务,根据条件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

18.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

19.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城区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并保障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20.政府有关部门要逐步推动老年宜居社区建设,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四)商业服务优待。

21.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2.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减收服务费。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免收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23.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五)文体休闲优待。

24.图书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25.公共文化体育等部门要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6.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27.辖区内经营性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要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在“重阳节”当日要对所有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在老年人生日当天要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

28.政府投资的老年大学(学校),对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及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29.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社区管理使用;凡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六)维权服务优待。

30.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处理。

31.政法机关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并通过开通电话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32.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低保”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33.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相关部门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三、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老年人优待工作,健全政府主导、老龄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志愿者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要保障老年人优待工作经费,进一步落实各项财稅优惠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对老年人优待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二)协力推进实施。优待老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要履行为老年人提供优待的职责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各级涉老主管单位要规范服务,加强管理,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尊老敬老思想教育和道德宣传、老年维权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优待老年人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深入推进“敬老爱老助老”主题教育、“敬老文明号”和“老年人维权示范岗”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进一步营造尊重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监督检查落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老龄办公室承担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要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健全信息反馈和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依法妥善解决好举报和投诉问题,对老年人优待工作中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尽早发现、及时解决。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4

已是首条
下一条:华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分享到:
热门文章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