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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蓥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澄清制度(试行)
be365  发布时间:2017-07-11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为做好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三、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四、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五、行政机关要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六、行政机关要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  

   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以市人民政府部门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对未及时澄清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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