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二、申报条件
(一)已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
(一)领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可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或在http://egov.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法人的,加盖法人公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签名)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变更决议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变更核名通知书相关事项的,由原投资人申请撤销原核名。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工商大厦三楼查档,并复印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