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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下)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5-09-15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主席令第41号发布)第六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7号令)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条: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设立外资企业所需资料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原件及复印件3份); 
  2. 《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申请表可以从省政府政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在市商务局领取)(原件及复印件3份);  
  3. 外资企业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复印件3份);  
  4. 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人选)名单(复印件3份);

    5.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

    6.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我厅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及复印件3份);
  7. 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委局的部门核准意见。  
  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如设立董事会,需投资者签署的董事委派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3.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复印件3份);

    4.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份);

    5.如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应提供所签定的合同副本备审(原件及复印件3份);

    6.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8.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资料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2.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局的部门核准意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 由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原件及复印件3份);
  4.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复印件3份);

    5. 合营各方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6.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及复印件3份)。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复印件3份);  
  3.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三)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需资料

    1. 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2. 项目申请报告及发改局的部门核准意见(原件及复印件3份);  
  3. 合同、章程(由中外合作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原件及复印件3份);
  4. 由各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委派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5. 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份);

    6. 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境内法人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法人投资者提供法人存续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上述公证或认证文件应为原件。其中:境外投资者系自然人的,应先出示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个人身份的有效证明的原件,如申请人只能提供复印件留存档案,需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说明与原件一致,并提供原件核对)(原件及复印件3份)。

    7.中方企业权利机构批准投资的文件(涉及国有资产投资的则需取得国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 

    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附件:  
  1.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注册登记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如需进口设备,应提供进口设备清单(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复印件3份);  
  3.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投入,需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如由被授权人签署上述任何一项文件的,需提供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6.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便民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华蓥市商务局外贸股审核(3个工作日)。

    审核:华蓥市商务局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4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证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李大兵       联系电话:0826- 4856553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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