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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审批(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下)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5-09-15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主席令第15号发布)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主席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文件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材料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文件第六条:“对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单位,由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二、申请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需提交电子文档:

    (一)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1.经营企业提供书面申请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网上申报、下载打印)(原件及复印件3份)。

    2.经营企业提供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4.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6.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前6项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7.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前7项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1)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3份)。

    (二)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

    1.公司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3份)

    3.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3份)

    (三)办理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延期

    1.公司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3份)

    3.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3份)

    (四)办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1.公司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份)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3份)

    3.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3份)

    4.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及规范性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现场勘查: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勘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意见。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意见,若符合规定可进行受理,如不符合规定,需整改核查符合要求后再进行受理,并将该申请事项录入便民服务业务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报华蓥市商务局外贸股审核(3个工作日)。

    审核:华蓥市商务局相关专业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3个工作日)。

    审批:被授权人复核申请材料,根据现场勘查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4个工作日)。

    制证或出具审批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按要求制作证书,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即办)。

    取件: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或受理通知书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八、联系方式

    窗口联系人:李大兵       联系电话:0826- 4856553            

    政务服务投诉电话:0826-4832196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 9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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