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二、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三、申请材料(1份)
1、内资公司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5)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公司住所证明;(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分公司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2)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营业场所使用证明;(4)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政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0.5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和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0.5个工作日)。
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0.5个工作日)。
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制证和印制批准文件(0.5个工作日)。
取件: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证件或批准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二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826-489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