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比照本条例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申请条件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解散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申请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告核准通知书;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
5、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政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0.51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和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0.5个工作日)。
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0.5个工作日)。
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制证和印制批准文件(0.5个工作日)。
取件: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证件或批准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二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826-489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