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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办事指南
be365  发布时间:2016-05-23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法定依据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二、申请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申请材料(1份)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9)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2、营业单位登记:(1)登记申请书;(2)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6)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到市政务中心工商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

初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0.5个工作日)。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该申请事项录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市场准入)和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0.5个工作日)。

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专业审核,出具审核意见(0.5个工作日)。

审批:窗口首席代表复核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1个工作日)。

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审批决定,出具办结通知书,并按要求制证和印制批准文件(0.5个工作日)。

取件: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到窗口领取证件或批准结果文件。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质监窗口(二楼服务大厅)联系电话:0826-489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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