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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 |
税目及计税依据 |
税率 |
备注 |
会计科目 |
营业税 |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
3%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娱乐业 |
5%、20% |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
5%
(个人租赁住房减按3%) |
城建税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财税<2010>103号:2010年12月1日(含)起外资企业也要缴纳城建税) |
市区7%镇5%乡1% |
企业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25% |
月后或季后15日内申报,年度终了5个月内汇算清缴。(2009年1月1日以后工商登记的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归国税管理,缴纳营业税为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归地税征管) |
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 |
5%-45% |
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 |
其他应收款个人负担 |
其他应税所得 |
20%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财税<2010>96号:个独、合伙企业从事种、养、饲、捕捞业取得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5%-35% |
查账征收按季预缴,核定征收为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 |
印花税 |
资金账本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合计金额 |
0.05% |
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以后有增加时,对增加部分申报缴纳 |
管理费用 |
其他营业账本贴花 |
5元/本 |
新办企业第一个月申报缴纳,以后每年一月申报缴纳 |
购销合同 |
0.03% |
工业企业:每月按销售(营业)收入的80%申报缴纳;商业企业:每月按销售(营业)收入的40%申报缴纳 |
加工承揽合同 |
0.05% |
按加工承揽收入申报缴纳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0.03% |
按工程承包金额申报缴纳 |
财产租赁合同 |
0.10% |
按租赁收入金额申报缴纳 |
货物运输合同 |
0.10% |
按运输费金额申报缴纳,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
其他印花税 |
0.03%-0.1% |
详见印花税有关规定 |
房产税 |
房产原值*(1-30%) |
1.20% |
按年申报的于每年7月15日前申报,按季申报的于季后15日内申报。 |
租金收入 |
12%(出租住房4%) |
土地使用税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
镇及工矿区一、二、三、四级分别为6、4、3、1元/平方米 ;市区一、二、三、四级分别为12、9、6、3元/平方米;具体分路段标准见华府<2007>82号文件。 |
土地增值税 |
按销售收入或预收款收入(房地产企业) |
普通住宅按1.5%预征;非普通住宅按2.5%预征。商业用房3.5%。房地产企业核定征收5%。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详见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车船税 |
载客汽车按辆计征 |
大型客车540元/年;中客480元/年;小型载客汽车420元/年;微型客车180元/年。(四川省从2007年1月1日起)。 |
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由保险机构在进行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同时进行代扣代缴。 |
管理费用 |
载货汽车按自重吨位征收 |
60元/吨(四川省从2007年1月1日起)。 |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吨位征收 |
72元/吨 |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按自重吨位征收 |
60元/吨 |
摩托车(包括轻骑) |
60元/辆.年 |
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财税<2010>103号:2010年12月1日(含)起外资企业也要缴纳) |
3%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财税<2010>103号:2010年12月1日(含)起外资企业也要缴纳) |
2%(财综<2010>98号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
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残疾人保障基金 |
(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 |
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
按年申报,具体征收时间税务机关另行通知(详见残疾人保障基金有关规定) |
管理费用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 |
3% |
娱乐业、广告业适用,每月十五日前申报缴纳(节假日顺延) |
营业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