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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be365  发布时间:2015-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业务描述】

    对已报验登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其申请核定其使用发票种类、单次(月)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基本流程】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需要办理担保的,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或要求提供保证人;未通过的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4)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6)提示纳税人经营活动结束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和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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