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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be365  发布时间:2015-09-01 作者: 来源:   (点击: ) 选择阅读字体: [字号: ]  

一、业务描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Ø          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Ø          县级业务。

二、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三、报送资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四、基本流程


五、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验旧发票并收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用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3)录入停业登记内容,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

4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六、办理地点

华蓥市政务中心国税办税大厅

七、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9:00-18:30(节假日除外)

八、联系电话

12366,0826-482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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